起因:
李小蓝与王某于199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多方医院检查,发现王某的精子存活力不高。2002年,夫妻二人到北京市某医院为李某提取了精子并进行了人工授精手术。后李小蓝怀孕并生下一个男孩。
2003年李小蓝发现被提拔为科长的丈夫经常以外面应酬多早出晚归,对家里不管不问,为此夫妻二人便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并由争吵发展到冷战。2004年以后王某干脆在外租房不再进家。
李小蓝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孩子有她抚养,王某负担抚养费。王某则辩称:虽然夫妻关系紧张,但还是以和为贵,若李小蓝坚持离婚,也不强求,但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
案件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人工授精孩子与婚生子在法律地位上有什么不同。李小蓝认为采用人工受精是经夫妻同意的,如果丈夫不同意,其成活的精子就无法从丈夫体内取出,因此孩子的出生是合法的,夫妻均有法定的抚养权和抚养义务。王某则认为人工受精的孩子是妻子生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其没有抚养义务,应当由妻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结果: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小蓝与王某离婚,孩子由李小蓝抚养,王某支付生活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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