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对以骗财为职业的媒婆、媒棍和贩卖妇女的人贩子,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坚决打击,所得的财物,一律没收。对第三者(包括女方父母)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如受骗的一方因此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可酌情发还一部。(2)对尚未结婚或结婚时间不久,情节较轻的,其财物可不予没收。其中确因买卖婚姻造成了男方生产、生活上的严重困难,可让收受财物的人酌情返还一部。但不能因返还财物妨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3)对共同生活多年、生有子女的买卖婚姻,其财物不予没收,也不予返还。
那种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但女方向男方要了许多财物,或父母从中要了一部分财物的,属于剥削阶级的旧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提倡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和勤俭节约的新风尚,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完全自主自愿的婚姻,男女主动互相赠送和赠送对方父母的财物,以及为结婚而共同购置的衣物用品,离婚时,原则上不予返还。结婚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属于资产阶级歪风邪气,应进行批评教育,所花用的财物,离婚时,一律不予返还。
女方以结婚为名,骗取男方大量财物,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四)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
双方或一方不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婚姻纠纷,如未生育子女,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解除其非法的婚姻关系,如已生有子女等特殊情况,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
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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