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91)民他字第12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而不管所生子女是否与父母具有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