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婚姻继承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9  来源:原创文章  作者:彭大成律师

光宇如何解除事实婚姻?有一下方法: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婚姻法,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不能够单独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关系,需要一方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如果韩女士的朋友是双方自愿签订协议,并且协议内容合法,那么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