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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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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即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2年之内,如果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以后就不能再行使了,这就是“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道理。可物权请求权一般是不受这个期限的限制的。如果对物权的妨碍和危险一直存在,那么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就一直存在。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虽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却受取得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甲的手表被乙捡到,即使两年的时问已经过去,甲还可以请求返还;只不过在取得时效到期的情况下,占有人乙将取得手表的所有权,甲当然不能再请求返还了。
    4.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是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则源于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比如甲非法侵占了乙的一台机器,甲随后破产了,如果乙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那么只能就该机器的价值和甲的其他债权人一同等待拍卖财产,然后平均受偿,一般是不能全部回收此机器的价值的;但是如果直接行使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乙有权直接将该机器取回,这就是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
可见,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物权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适用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
   
【相关案例】
1982
4月某县工业局与该县对外贸易总公司签订合建办公楼协议,约定建三层楼,原工业局住一楼,对外贸易总公司住二、三楼,楼上住户通过一楼楼梯、门厅上下班,原工业局分得的一楼一直由其下属的机电公司使用。1992年对外贸易公司迁入新建办公楼,同时将二、三楼抵作建筑材料款给个体户刘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前,楼上楼下住户为一楼过道问题发生过纠纷。刘某迁入后,为避免纠纷,在楼后破墙建简易楼梯,供上下楼使用。但刘自建的楼梯属于违章建筑,应停止使用。刘要求从一楼楼梯正常上下楼,遭到机电公司的拒绝。机电公司封堵楼道,改成仓库。从此刘家只能从墙外拱木梯上下楼。一家人生活在提心吊胆之中。1998年刘某向该县法院起诉机电公司,要求继续使用一楼楼梯。19989月,该县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一楼楼梯属于所有住户的共有部分,机电公司封堵楼道,改成仓库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刘某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所以刘某有权请求机电公司排除妨害。这种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该县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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