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损害赔偿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洗衣机漏电致人死亡 安装有隐患销售者担责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3-03-20  来源:  作者:彭大成律师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销售者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2011年12月,消费者梁某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洗衣机,并将洗衣机送往母亲陈某的住处。该洗衣机销售人员在梁某的购机发票上留下售后电话及其个人手机号码。该洗衣机说明书载明:我们承诺您需要安装或维护时,将向您提供上门设计、送货、安装、维护一条龙服务。第二天,电器公司安装人员携带工具来到陈某住处,看完梁某出示的购机发票后,对该洗衣机进行了免费安装。2012年5月31日,梁某的母亲陈某在屋内洗澡时,未拔掉洗衣机插头,洗衣机漏电导致其受伤,在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在相关部门的协商下,达成约定:对死者尸体、洗衣机质量、安装进行司法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2年6月15日,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委托对该洗衣机进行鉴定,并依法作出鉴定意见书:1、洗衣机按照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进行相关项目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洗衣机自身不存在漏电和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生产企业在“敬告用户”中注明了“本产品为I类电器,必须使用可靠接地!”,“请不要私自改动电源线,以免造成事故!”,“使用完毕后,请把电源插头拔下!”。2、带保护门单相两极带接地暗装插座经检验,电气强度、电气间隙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电源暗装插座接地极未接而且带电、暗装插座电气间隙、洗澡间环境湿度不符合CB4706.1标准和I类器具的要求,是造成触电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3、整个房屋接地极悬空未接,使家用电器包括洗衣机的安全保护功能完全失效。因洗衣机安装的缺陷是导致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2012年8月23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受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黄桷派出所的委托对陈某进行尸检,其鉴定结论为:陈某系电击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鉴定结论出来后,原被告双方因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重庆市电子电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工作人员叶某到庭质证。叶某指出,电源暗装插座接地极悬空未接是造成安全可靠接地保护功能失效的根本原因。死者陈某居住的整个房间接地极悬空未接,安全保护接地缺失,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并指出,受过专业培训的安装人员能够看出房间内接地极情况。原被告对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表示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结合涉案洗衣机说明书内容,为客户安全测电并提醒讲解属于安装服务的范畴。同时,涉案洗衣机生产企业在“敬告用户”中注明了“本产品为I类电器,必须使用可靠接地!”电器公司安装人员未尽到查看、测电、提醒义务,导致电源暗装插座接地极未接,涉案洗衣机的安装行为与陈某(梁某母亲)触电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陈某洗澡时未将电源插头拔下,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暗装插座缺陷、洗澡间湿度等客观原因,酌情确定安装行为承担陈某死亡40%的过错责任。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