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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享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4-03-25  来源:  作者:彭大成律师

关于共享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共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纪要

 

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信息是重要的信用信息,是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反映。掌握此类信息,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了解行政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从而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防范行政审批工作中的风险,促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8〕145号)等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法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称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省工商局)协商,就加强信息共享,为行政机关提供全面、准确的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信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参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问题达成如下意见。

一、省法院根据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规定,将全省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欠债金额、时间、执行法院、执行案号、立案时间等)录入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共享,为行政审批工作提供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信息。

二、人民法院需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采取执行联动措施,启用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执行联动措施。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8〕145号)的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联动措施: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停止办理其申请的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其申请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信息,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失信被执行企业(个人)住建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类企业和个人资格注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可能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形式逃避债务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被吊销的企业,限制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信息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与国土、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省法院、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全省各中级法院、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的联合通知》(粤高法〔2010〕50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信息共享、促进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通知》(粤高法〔2011〕86号)的要求,全面建成国土、房产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具备条件时,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登记信息提供给省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法院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对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等信息的查询使用。

五、本纪要自各方会签盖章后开始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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