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English
|
日本
|
한국어
|
français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经典案例
法律顾问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继承
损害赔偿
法律信息
我要留言
请输入您要搜索的法律信息:
法律信息
您当前的位置:
彭大成律师网
>
债权债务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6-10 来源: 作者:
彭大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2月9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把这个
法律信息
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
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
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