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追偿之温柔的陷阱———执行欺诈
司法案例中,债务人在申请执行期届满前,通过与债权人订立还款协议、和解协议,诚恳表示主动按照裁判文书履行,并允诺额外利益,希望不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旦拖过申请执行期限,债务人即反悔,拒不履行还款、和解协议。当债权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却因为超过期限,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此时诚实的债权人又一次被不诚实的债务人所欺骗,债务人堂而皇之“合法”地规避了债务。这可称之为“执行欺诈”。
逾期申请执行法律不予保护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就会丧失要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复函明确指出“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判决文书,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职权主义态度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关爱裁判债权预防执行欺诈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为了实现判决文书判定的权利,债权人切不可轻信债务人,不能接受债务人的许诺而签订还款协议、和解协议等,防止债务人恶意签订协议,声东击西,拖延时间,耽搁申请执行期限,乘机规避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进而逃废债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则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就当然地成了自然债,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实现。因此,判决文书生效之后,债权人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们在责难法院打“法律白条”的时候,也应当关爱自己的债权,识破执行欺诈的伎俩,防止错过申请执行期限,不要自己给自己打“法律白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