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韩潺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09年10月22日晚21时左右,韩潺潺在栢景湾桦景轩4幢D402室家中,因其储存在手机中与其她女性一起躺在床上的视频被妻子王某某发现,其妻与其争吵后回娘家过夜。当晚子夜时分,韩潺潺用手机分别给妻子王某某和姐姐韩某某发送短信后,到厨房拔掉天然气管道单嘴阀和天然气灶具之间连接的软管。次日凌晨5点14分,D402室发生剧烈爆炸。爆炸发生后,韩潺潺在现场被送往医院治疗。最终,韩潺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二、 胡明、黄兵、潘冬、靳某等盗窃案
2008年1月8日夜,孙某、周某、黄某(均未满16周岁)与靳某、胡明、黄兵、潘冬、刘文斌、赵红先后两次翻墙进入巢湖水泥厂东亚分厂院内,将该厂仓库大门撬开,盗得各类耐热机械配件价值121472元人民币。同月20日晚,当孙某、周某、黄某、靳某与黄兵、刘文斌、刘文斌、赵红准备在该厂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该厂职工发现。
该案由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案中发现,认定靳某已达16周岁的证据不足,依法对靳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同时,承办检察官通过卷宗中的一个细节,依法将涉嫌销赃的罗金辉追加起诉。该案经一审判决后,巢湖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对潘冬、赵红、刘文斌、黄兵量刑偏轻,对胡明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向原居巢区法院提起抗诉,经原巢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采纳了原居巢区检察院提出的对胡明的抗诉理由。
案例三、马海涛“宁国路醉驾案”
2011年6月7日晚,马海涛饮酒后独自驾驶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宁国路某酒吧饮酒。次日凌晨1时30分许,马海涛离开酒吧后,驾车行至宁国路阿胖龙虾饭店门前时,撞到过马路的陶某、陈某某。撞人后,马海涛继续驾车拖带卷入车下的陈某某向南逃逸。此行为造成陶某和陈某某死亡。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调取了案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和120急救车的出诊纪录,走访了交警部门和被害人家属,查阅了类似判例,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马海涛起诉至法院。
案例四、武成、张有飞聚众斗殴案
2010年9月18日下午17时许,武成和张有飞因琐事在肥西县高刘镇新桥国际机场三标段工地发生矛盾,双方相互厮打。当晚,武成邀集30余人、张有飞邀集20余人携带凶器在新桥机场附近斗殴。此案共造成一人轻伤,三辆汽车损毁。另外,参与此次斗殴的杨贝贝还曾伙同胡萍等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袁孝伟伙同李从筛时分时合,在肥西上派镇、紫蓬镇等地,盗窃10000余元的财物。
该案涉及人员多达百人,仅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就达39人,且案发在晚上,斗殴双方或同一方涉案人员相互认识的较少,有相当一部分言词证据证实的内容模糊而不具体。为此,审案中,承办检察官认真细致地将各嫌疑人参与斗殴的程度及所处的地位作了细致的认定和区分,对每一位参与者行为的性质都做了细致的界定,在定罪及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方面,做到了准确把握、不偏不倚、罚当其罪。通过承办检察官细致的审案,对侦查机关没有移送起诉的14名漏犯,依法进行了追诉。庭审中,面对众多的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讯问针对性强,举证详略得当,答辩直接、有力,仅用6个小时就审结了该案。
案例五、黄梅生受贿案
2010年6月底,长丰县检察院收到该县纪委转来的一封举报信:时任双墩镇花园居委会书记兼主任黄梅生和双墩居委会书记李某(另案处理)在工程建设中曾收受戚某和尹某现金25万元和5万元。接报后,经对案情的认真分析,长丰县检察院决定从李某入手,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仅用时6个小时就突破了李某,使其交待了犯罪事实。在正面接触黄梅生的过程中,根据掌握的事实和黄梅生的供述,该院由分管检察长带队,组成三个小组同步进行查证,最终查明黄梅生在双墩镇花园居委会任书记兼主任时期,利用职权,在协助政府从事军港新村项目、外环花园项目建设、花园居委会新办公楼建设及拆迁过程中,大肆收受贿赂20多笔1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该案的成功办理,使其成为长丰县检察院自建院30多年来查处的案值最大、影响最广的受贿案件,间接为国家挽回损失近2000万元,在工程建设领域引起了很大的震动。该案的办理也引起了高检院的关注,被列为督办案件。经审理,黄梅生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六、李飞、杨景海受贿案
蜀山区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李飞、杨景海受贿线索后,反贪干警打破常规,通过知情人故意透露检察机关正在调查他们的信息,甚至透露要调查的内容,让其主动暴露罪行来获取罪证。针对关键证人,则采取敲山震虎的侦查谋略。一方面,对外界发出检察机关要一查到底的决心,另一方面,要求李飞主动联系该关键证人,并转达检察机关要对他进行询问的要求。
李飞、杨景海到案后,供述了他们出资入股安徽永基公司并获取分红的事实,但两人的供述与证人证词惊人一致,存在着串供的嫌疑。再次讯问时,反贪干警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心理,选准突破口,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从而各个击破,使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查明,李飞、杨景海在担任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主任、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出资入股安徽永基公司获得公司股份的手段,共同收受他人贿赂60万元人民币。另查明,李飞在担任蜀山区井岗镇副镇长、西园街道主任、蜀山区南岗镇党委书记期间,还受贿30万元。杨景海在担任蜀山区西园街道书记期间,受贿1万元。1月12日,该案由蜀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七、吴政涉嫌受贿案
2011年5月13日,瑶海公安分局向瑶海区检察院传来一条线索:该局在侦查杜某涉嫌诈骗案时,杜某交待其曾将诈骗所得的一部分钱款送给了时任安徽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长的吴政。得知该线索后,瑶海区检察院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上述情节进行核实。吴政到案后,经查证发现,杜某和吴政并不熟悉,其送钱给吴政并不属实。但在询问吴政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吴政虽然否认收受了杜某的财物,但神色仍然较为紧张。于是,办案人员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摸排,并从吴政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了几张购物卡和银行卡。经查,银行卡上的金额达十余万元,吴政对购物卡的来历和银行卡上的金额来源语焉不详。经办案人员耐心工作,吴政供述了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的部分事实。此时距吴政到案,时间只用了不到十个小时。针对送给吴政财物的请托人、介绍人分布较广,取证工作量较大的情况,办案人员连续作战,集中快速取证,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即将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查明了吴政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他人贿赂9.7万元的犯罪事实。经审理,吴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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