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方应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案
2008年前后,方应娥结识了姚某某、宣某、李某某、化某等8人后,以需资金周转、银行还贷急需用钱为理由,并许以高息,从8人处借款共1000余万元,2010年5月底方突然失踪。
2010年11月29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以方应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瑶海区检察院批捕。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方应娥向多人许以高利借款属实,但所涉被害人仅为8人,且均系其邻居、熟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特征,且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对方应娥借款用途、去向未予涉及,虽存在着涉嫌诈骗罪的可能,但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撑,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例九、合肥星通橡塑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2006年12月20日,徽商银行营业部受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托,与双龙豪生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国正公司委托徽商银行营业部向双龙豪生公司发放1000万元委托贷款。为此,徽商银行营业部在与双龙房地产公司签定抵押担保后,又与双龙房地产公司、星通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同日,国正公司与侯新兰、蒋建民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贷款到期后,双龙豪生公司仅支付本金223.31元及部分利息。
2008年,徽商银行营业部将双龙豪生公司、双龙房地产公司、星通公司、侯新兰、蒋建民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安徽双龙豪生大酒店公司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费用,且各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0年,合肥星通橡塑有限公司不服该案原审判决向合肥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对星通公司、双龙豪生公司等关于逾期综合费用、逾期滞纳金过高,适用法律错误。且合同规定贷款本金为1000万元,但实际贷款本金仅为952万元,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此,合肥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该案经再审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案例十、张昌顺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张昌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有四块田地。1996年,其承包地小塘小浪田被挖塘占用,村委会将他人屋后田调给张昌顺耕种。1998年5月,双方签订《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规定张昌顺承包土地为2.86亩,共4块。2006年8月,张昌顺承包地被征收,居委会按2.86亩对张进行补偿。张昌顺认为居委会少算其土地承包面积,因而发生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张昌顺败诉。
张昌顺不服判决,向市检察院申诉。经审理认为,诉讼中,张昌顺不仅提交了《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还提交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表》复印件及1996年至2000年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粮油定购通知书。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承包的土地虽为4块,但其张昌顺一直按3.79亩承担税金以及其他义务,且所提供的证据与相关部门保存的原件记载一致。为此,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此案经再审,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判决居委会补偿张昌顺征地差额0.93亩,计22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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