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朝民初字第17848号
原告李宏晨,男,1980年 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讯公司承德分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佟沟教委家属楼1单元901号。
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高原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治国,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城区粉子胡同2号。
委托代理人胡刚,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7号院2楼1308号。
原告李宏晨与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宏晨、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治国、胡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被告是该游戏的经营者。原、被告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我通过购买多种被告发行的游戏卡进入游戏获得游戏时间及一些虚拟装备。
2003年2月17日,我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事后我与被告联系,被告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SHUILIU0011。我索要盗号者的具体情况被被告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解决。被告还称: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保管与维护;发生盗用时,应立即自行更换密码;帐号盗用期间所发生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玩家装备丢失与公司无关。我认为被告对连线游戏的连线质量和数据的完整性不予保障并对相关损失不负责任的声明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的无效行为,故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我丢失的装备主要有: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其中大礼包价值158元,宠物卡价值88元至一百余元不等。我要求被告双倍赔偿我大礼包2 个、宠物卡16张,对其他的虚拟装备进行回档,如无法回档,每件宠物装备价值200元,战神甲及其他装备价值约500元,按此标准进行赔偿。另我丢失的两个极药在事发后游戏的一次活动中已经统一升级更换,要求被告赔偿我更换后的装备献祭之石两个。
2003年 6月10日,被告未做通知对我的ID冰雪凝霜进行了使用限制,次日,要求我停止游戏中的物品交易;6月20日,被告将上述受限制的帐号及另一个未受限制的ID国家主席中的所有装备删除,次日声明被删物品的角色是"拥有大量复制物品的玩家"、是"游戏复制泛滥的主因"。我认为被删装备均是在游戏时获得的、使用"红月"交易命令获得的、和其他玩家交换获得的或用人民币向其他玩家购买得来。我承认确有复制个别设备,但被告作出处罚须有确凿证据,且复制现象的存在正是"红月"自身漏洞或被告内部人员行为所致。被告对已产生数月的装备数量不正常现象不予监管,玩家在不能区分正常物品与复制物品的情况下购买了装备。被告将虚拟装备作为商品出售给玩家,即承认为玩家的财产,又以数量不正常为由将玩家的装备任意删除,却不对复制原因进行调查并出示证据。我所有被删装备价值可观,在千元以上,由于游戏改版升级原有的针剂发生变化,不要求恢复,只要求赔偿,按6:1的标准换取生命水或给予841元人民币的赔偿。
红月游戏发行一种名为爆吉卡的变相彩票,每张3元,与宠物卡一同销售时,每张2元,只用于兑奖,被告宣传此卡充值后可能获得虚拟装备和最多3小时游戏时间。我以每张4元的价格购买宠物卡105张,共计420元,但充值后仅获得数十小时游戏时间。而正常的游戏时间购买金额为3小时1元。我认为被告发行的爆吉卡内容欺诈,且发行行为本身违反我国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故要求法院勒令被告停止发行爆吉卡,并赔偿我购卡花费的420元。
我在玩游戏2年的时间里,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及感情,被告的行为不仅影响了我在游戏中的正常娱乐活动,造成了我的财产损失,更是对我精神的极大打击。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并承担我处理事故往返北京的路费1000元。
在物品丢失和装备删除时我已练级到934级,由于被告的原因我没有达到1000级,而使1000级玩家本应享有的待遇不能享有,故要求被告给予我1000级玩家享有的待遇。此外,我的证人出庭花费路费100元、住宿费240元,这个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提到的"国家主席"和"冰雪凝霜"两个ID并不属于原告。经查询红月游戏服务器,其注册时真实姓名栏填写的是"phoenix"和"李小华",我们认为原告无权对这两个ID主张任何权利,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使ID"国家主席"是原告所有,原告声称该ID的虚拟装备被盗,应提供证据证明。玩家物品流失理论上有三种可能:第一,被第三者盗走;第二,被网管盗窃;第三,玩家自己将其转让或赠送他人。三种情况将导致不同的责任承担后果。如果虚拟物品是否被盗无法证实,原告对此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是缺乏事实根据的。而如果能够证实虚拟物品确实被盗,责任也应由原告自己承担。首先根据我们与玩家签定的服务协议:"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与维护","玩家帐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此合同合法有效。玩家在享受服务时承担一定的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负责的义务即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是公平合理的。我们作为游戏经营者已尽力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1、玩家的每一个用户名都有唯一密码,只有玩家自己掌握;2、提供密码保护服务,玩家丢失或忘记密码时,可通过此服务取回;3、红月服务器有非常好的防火墙,运营2年多来没有被真正入侵的记录;4、玩家每次进入游戏都会有警示内容提醒玩家注意安全防范;5、游戏程序内包含防病毒性软件的程序;6、我们反复在红月的官方网站上声明,要求玩家不要使用外挂程序等不良软件,注意终端客户机的安全。从上述可见,我们已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并达到同行业的较好水平。原告因自己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物品丢失,责任应自负。其次,根据网络游戏的特殊技术属性,第三者盗取玩家物品的前提是玩家自己使用了不良的程序或出现了自身其他的疏漏。因这类原因导致的物品被盗的过程从头到尾,是不和经营者的服务器发生任何关系的。因此是完全由于自身安全意识薄弱或者贪图便宜导致。再次,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义务应有一个合理限度范围,而不是无限的。本案中我公司已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偷盗是一种突发偶然事件,已不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范围,因此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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