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经典案例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从法律的角度,应如何看待 iPad 商标侵权案?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9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iPad商标案不管怎么说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这里不谈价值判断(“苹果是好人,唯冠是坏蛋”),不谈阴谋论,只是从法律上进行技术分析。在整个案件中,实际上有好几件事:苹果诉唯冠、唯冠诉苹果、工商应唯冠要求查扣iPad。下面我尽力一一厘清,也许会得出一些不太受欢迎的结论:

2月18日更新版

(1)苹果诉唯冠(商标确权)

事实:唯冠(深圳)于2001年在中国注册“iPad”商标,并实际使用。2009年,唯冠(台北)同意把iPad在多国注册的商标以3.5万英镑卖给一家叫做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IPAD)的公司,实为苹果控制的公司。苹果认为其中包含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但唯冠(深圳)认为其和唯冠(台北)是不同的主体,后者无权处置前者持有的商标,因此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前述转让协议中。2010年4月,苹果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唯冠(深圳),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苹果败诉。随后苹果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听说2月29日会第一次开庭。

法律分析:关于苹果为什么会败诉和二审的前景,请参见:苹果起诉唯冠索要 iPad 国内商标权案一审败诉,接下来苹果会怎么样做来挽回?不少法律界人士都认为苹果在从唯冠境外公司收购iPad多国商标的过程中,其律师犯了低级错误(至少没和境内律师配合好),输掉官司并不十分令人惊讶。不仅是中国律师这样认为,连在中国工作的资深美国律师Stan Abrams也持有同样的观点。BTW,我相信这个案例以后会成为律师业务培训的经典案例。

在这起确权诉讼中,二审判决还未下达,那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并不是该商标的归属悬而未决,而是在二审判决前,iPad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是唯冠,因为苹果并没有被“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换句话说,在苹果赢得二审之前(几率并不太高),唯冠“合法持有iPad的状态”不会发生改变。

(2)唯冠诉苹果(商标侵权)

事实:在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分别要求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标。在上海的诉讼定于定于2月22日开庭,目前还没有结论。惠州市中院于2月17日下发一审判决,判定苹果经销商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禁止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

法律分析:《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唯冠“转守为攻”,把战火直接烧到苹果销售额最大的区域,并起诉经销商,意在施加更大的压力,逼其支付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否则就会面临下面提到的工商处罚。

(3)工商查扣iPad、罚款(行政行为)

事实:在2011年12月,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公司向多个城市的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制止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这些城市的工商局接到唯冠的律师函和出具的商标持有权证书等证明材料,称“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在与国家工商总局核实后,工商部门对辖区苹果专营店及苹果产品销售门店开展了侵权产品查处行动。

法律分析:目前大家对各地工商局查扣iPad的做法有很大争议,有选择性执法的解释,有地方经济利益驱动的解释,总之,太“猴急”了一点,吃相不好看。这些分析都有一定道理,毕竟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部门是不是一接到投诉就会马上做出处理,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同做法。每个大城市几乎都有专门卖假货的市场,本身也证明工商的执法并不是一视同仁的。

但抛开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工商局查扣的做法本身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商标法》五十三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由于苹果在前述确权诉讼中一审失利,从工商部门的角度看,其既然没有获得iPad的商标权,那么使用商标的行为自然是侵权行为。当然,从法理上说,工商局可以等到侵权的不确定性消除,即二审“尘埃落定”以后再执法,也确实有一些工商局在苹果提出异议后暂缓执行罚款(比如北京西城工商局还组织了听证会,威海解除了查封),但这个问题属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的瑕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苹果应该尽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工商局是否停止查扣行为则由其自由裁量。根据《行政诉讼法》,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即查扣、罚款)的执行。

关于罚款金额,《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如果工商部门“想罚”(谁不想呢?)的话,金额可能会非常大,但具体数字则无法判断。详见:报道称苹果在华 iPad 商标权案二审维持一审原判,苹果最高可能会面临超过 300 亿人民币的工商罚款,这个 300 亿人民币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

总结:苹果的律师在境外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也没有及时补救,在境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导致被对手抓住漏洞穷追猛打。我认为唯冠(台北)确实存在违约甚至欺诈行为,但不影响唯冠(深圳)商标权的合法性。尽管唯冠的手法以及要价看起来是赤裸裸的敲诈(你不给我钱,工商部门会让你放血),从商业道德上令人很不舒服,但其穷尽使用的各种法律手段(包括申请海关保护)从技术上还是合乎现行规则的。至于暗地里是否存在和执法部门的勾结或共谋我就无法评论了。对苹果公司,这绝对是一个很大的教训,现在看来也会付出比较高昂的代价。

我仍然相信也希望这个案子最后以和解收场。

终于写完了,但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补充。如果事情有新的进展,或者看到新的信息,我会继续修订和增补。

补充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行政处罚应该遵守五个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过罚相当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应该说,这也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如果工商部门真对苹果处以数亿元的罚款,且不说没有先例,恐怕也是违反这几个原则的。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