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法律信息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