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彭大成律师网 > 法律信息 广东律师网 广东律师事务所 广州律师 广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把这个法律信息分享到需要人吧!分享让您更加快乐!
更多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近更新
本栏热门
Copyright (C) 2010 pengdac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对本网站文字及图片进行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 联系人:彭大成律师 电话:13556144166 传真:020-83510113
工信部备案:湘ICP备12014175号-1 管理员邮箱:1020275379@qq.com 中文版网站管理 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