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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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