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对文化所具有的重要性描述是“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十七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这为法院文化在新时期建设提出新的目标和方向。因为,作为软实力的国家文化与作为软实力的法院文化一样,在国家生活与国家法治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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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是法治软实力
所谓“软”,是指文化所具有的意义寄寓和情感投入,可以勾画出某些群体所具有的共同因素和群体界限;所谓“实力”,则意味着文化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某个群体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角色意识和身份定位,从而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的社会整合而努力,并形成一股“实力”。
“文化可能具有整合作用,但它可能同时具有分裂作用。它可能将默认的公民联合在某种共同的政体和共同的符号下,但它也可能是分化、斗争和冲突的焦点。”
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作为“实力”所拥有的“力量”,既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防止另一种极端,即赋予文化高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因素的特殊地位。
“社会可以是统一的制度,这意味着政治控制的有效实施。社会也可以被统一协调,这意味着不同角色、利益和价值观的人们通过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制得以和平互动。社会还可以是统一的共同体,意味着人们共同忠诚于一系列共同的信念和价值。”因此,是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对社会进行整合,而非文化自身一个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文化只能叫“软”实力,而非实力本身。
上述认知对法院文化同样适用。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法院开始进行文化建设,尽管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文化是软实力概念,但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法院文化在全国法院已经开花、结果。最为显著的成果就是法院在进行文化的物质建设过程中,融入当代法治理念和传统法院文化遗产精髓。如,很多法院都在审判大楼中设置专门的文化长廊,“上海二中院‘文化长廊’建于上海二中院审判执行综合楼的6楼和7楼,主要利用楼道墙面、回廊等空间建设而成。‘长廊’由前进中的二中院、情怀、情操、情趣、历史回眸、展望未来、高级法官长廊和实物展示区八个部分构成。通过珍贵的纪实照片、实物和多媒体演示等手段,全面展现该院建院十四年来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全院干警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昭示了二中院人的光荣、梦想与追求。”在法庭和法院公共空间建筑设计和装饰空间中凸显具有公平、公正等价值的符号;法官在审判时穿法袍、使用法槌等器物,等等,这些都是文化建设物质层面的果实。这些建设成果是法院文化客观化的存在形式,是法院文化实力的反映,也表达着法院具有何种文化能力和文化独特性。以在全国法院较早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办公大楼的外观从四面看都像‘山’字,寓意着‘执法如山’。审判法庭形方顶圆,昭示着‘无规矩不成方圆’。办公大楼门厅两侧悬挂着以中西法制史为内容的青铜浮雕,正面是一个古体硕大的‘法’字,让人一看就知道是法院,而不同于其他机关。”
与此同时,在精神层面,法院文化建设在锻造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对司法效率的遵行上,都有所贡献。“培养‘崇法致公,追求卓越’的法院精神,塑造‘公平公正、博学笃行、廉洁自律’的法官品格,才是法院工作的需要。”对精神价值的认同,会引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觉依照法律规定裁判案件,即使在诉讼之外和诉讼中进行非裁断性的调解,也能够依照程序性规定,采取公开、公正、平等以及透明等行为模式,从而为依法调解积累经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法院文化软实力也要通过审判活动予以表达和彰显。法官在审判中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例如,有报道称,“近年来,佛山法院以文化建设激发创新改革,通过裁判文书改革、社会纠纷治理模式创新等一系列举措,为佛山法治文化、城市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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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推动法治进程
显然,法院文化建设并非法院自娱自乐,最终落脚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
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直是在“中国特色”的叙事背景下展开。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新的时间起点,中国今后的法律治理之路仍然要以中国特色为逻辑起点。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法治与西方法治相比,可能并非一条道路上的前后之分,更多的可能是走在两条平行的不同道路?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时间验证的问题。在我看来,法院文化作为软实力,恰好可以省去对这个问题过多的讨论,以实践加以回答。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传递了关于法律具有至高权威性的理念,即治理国家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的遵循获得合法性,政治行为如此,司法行为也是如此。从学理上分析,遵从法律规范的行为获得的是合法律性,而最终取得合法性,则需要正当性要素的参与。正当性实现有各种方式,如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以民主协商的模式为基础,就可以实现法律的正当化。当代中国法院所走过的“依法裁判”之路,也是一条以法律规范性规定为基础如何获得更多正当性的试验之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法院世纪主题,就是在法律自有的公正之外,增加了效率因素,从而力求法院裁判在总体上更具有正当性,更有效力。原因在于,始于上个世纪的司法改革,更多吸收了国外司法的经验,一方面认识到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理念与追求,另一方面也因为诉讼延迟受到各种诟病,从而认可了西方法谚“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到了21世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社会建构学家认为,社会既是一种人类建构的结果,也是一种客观现实的表现。因此,通过我们上述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演变的简单梳理,就可以证明,法治进程具有认知性,它更加关注的是何为可为之事,从使得司法的正当性得到不断的认可,而司法权威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强都与司法的正当性密切勾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核心价值观的变迁可以随性而为,其有着自身的传承性,而这恰好是法院文化作为一种集体认知和记忆所具有的自治性,从而保证法院文化所型构的中国特色司法可以不断为中国特色法治提供鲜活的实践样本。当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显然并非是某种西方国家法治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而是中国的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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