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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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