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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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