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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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