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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2-12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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