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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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