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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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