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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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