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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

本站:www.pengdacheng.com  时间:2012-03-16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彭大成律师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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