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余论
我们关注仇恨犯罪的危害,更要关注其产生的原因。在法治国家,有公权力主持正义,不容民间私刑复仇。我们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差别、没有不满与仇恨的社会,但一定是政府与社会各阶层努力消除不公正因素、尊重、理解与宽容他人,特别是善待弱势群体的社会。打造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消除传统复仇文化的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对民众的宽容,也需要民众之间人与人的宽容,而所有的宽容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公正、道义基础之上。
【作者简介】王文华,单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注释】
[1]根据2009年5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全球范围内至少有1万个散布仇恨和恐怖主义的网站。在网络上传播仇恨也被称为“网络仇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指出,“一些最新的技术正被用于传播最古老的恐惧”。在世界各地都有一些极端分子利用网络散播仇恨,煽动犯罪。然而,网络仇恨所涉及的问题都来源于现实社会—种族歧视、宗教纷争、信仰丧失以及对金钱和暴力的顶礼膜拜等。参见:《警惕“网络仇恨”:全球有1万个散布仇恨的网站》,深圳新闻网2009年7月8日。
[2]笔者不认为还存在着所谓单独的“泄愤型”仇恨犯罪,仇恨犯罪本身就是因为欲求不满而采取的泄愤行为。也可以说,在上述各种仇恨犯罪中,都存在着泄愤情绪,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3]复仇观念在中国持续了如此漫长的时期,固然跟“家天下”的社会观念有关,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汉民族个性中血性、侠义、强悍的一面。参见曲隐:《复仇的历史合理性:从章太炎到鲁迅》,http://www. tianya. cn/publicforum/content/nc05/1/132434. shtml,2009年3月3日。
[4]依据是:畏惧报复,特别是畏惧由于文化发展而出现的复仇。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今世界的高度科技、法制文明是以复仇为支撑的,没有复仇的威慑,就没有这种行为的文明。参见朱苏力:《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谈复仇与法律》,北大法律网2005年8月25日。
[5]正因如此,笔者认同“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但是对其适用主张慎重、严格限定案件范围。参见《论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制》,载中国博士后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6]例如,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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