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种犯罪现象,世界各国都有“仇恨犯罪”,近年来,我国的仇恨犯罪呈加剧态势,其根本原因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化,但也包含着我国“法外复仇”的传统复仇文化的作用。要建构和谐社会,减少“仇恨犯罪”的发生,第一要务是加快推进“三公”制度的建设,同时,应当重视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对制度建设的作用,它主要包括民众之间的宽容、政府对民众的宽容两方面,而政府在处理“仇恨犯罪”时的宽容尤为重要。
【关键词】仇恨犯罪;法外复仇;中国传统复仇文化;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
一、比较视野下的传统复仇文化解读
仇恨本身是一个心理学名词,即仇视、愤恨,“强烈的敌意”。{1}仇恨常常是源于恐惧。作为一种负面的情绪,仇恨普遍存在于人类的遗传基因里,它是比厌恶更高级的情绪,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在层次上,仇恨意识可以分为个体的、群体的、民众的、国家的。小至家庭、邻里利益纷争,大至地区、国家之间的摩擦直至战火纷飞,无不因仇恨而起,皆系仇恨情绪的表达。具体而言,仇恨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第一,仇恨易记难忘、难以释怀。比起恩情来,仇恨更让人刻骨铭心、甚至终生难忘;第二,仇恨有极强的传染性、易被模仿,“网络仇恨”充分说明了这一点。[1]也正因如此,仇恨事态容易扩大化—“人与人之间的仇恨”容易转化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仇恨”,乃至“民族之间的仇恨”、“国家之间的仇恨”;第三,仇恨具有传承性,有些仇恨意识代代相传,特别是家族的、民族的、宗教组织之间的仇恨。
情绪化的仇恨行为显然有碍理性思维,在这种极度负面情绪的控制下,人的最常见的反应是—复仇。在仇恨心理产生之后进行报复、复仇,是人类的本能反应。“当利益受损时,人类表现出的下意识的反应更为明显,包括情绪上的气愤和行动上对侵犯者的惩罚。这种情绪往往会表现为‘失去理智’的行动,即不顾一切地‘试图’对其造成伤害或痛苦,有无数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此种报复性反应,是生物学的正常现象,是任何一种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尽管由于种种理J性原因,这种本能受到某种程度的弱化,或者被有意淡化和压制,但它还是存在于生而为人的生物本性中,难以消失。”{2}复仇虽基于本能,却受到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由此而形成复仇文化。复仇既是中国古代常见的一种社会风俗,又是一个触及中国古代法律理念之核心的根本问题。其文化渊源包括儒家的复仇观与古远的侠义崇拜观。中国的儒家经典支持血亲复仇的合理性。春秋战国时期,诸侯贵族刻意培养“士为知己者死”的信念,为报知遇之恩的门客复仇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春秋·公羊传》中的隐公11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庄公4年:“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在汉代,复仇的观念依然非常流行。汉武帝曾训练御林军孤儿以报匈奴血亲之仇。司马迁为曹沐、豫让、专诸、聂政和荆轲五位刺客作传,《汉书》中也记载了大量为血亲、师长、朋友复仇的事件。复仇之风一直到唐宋时期才慢慢平息。复仇文化并非中国的特有产物,而是整个早期人类社会所共有的现象。各国都有程度不同的传统复仇文化。例如,在古代社会中,欧洲的希腊人、希伯来人,亚洲的阿拉伯人、印度人以及美洲的印第安人都有复仇的风气。直至16世纪,意大利还保留着这种风气。其主要原因是,在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氏族成员或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和亲情是血亲复仇的心理、情感根源。在公共权利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只能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来寻求安全。当某一氏族或家庭成员受到伤害,自然也危及了整个氏族或家庭的安全,在此情况下,血亲复仇也就有了其存在的合理性。
传统复仇文化在各国文学、戏剧作品中都有体现,复仇是这些艺术作品的永恒主题之一。复仇曾普遍并且长期存在。尽管复仇已经在当今社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但以复仇为主题的故事,从西方古希腊的《安提格涅》、《赫库帕》,到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都涉及了复仇这一题材。文艺复兴时期,英国文学的最高成就是戏剧,而复仇悲剧是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数量最多、影响最广的题材。然而,在这些文艺作品中,东西方复仇文化的差异十分明显。虽然《基督山伯爵》就是一个复仇故事,仇恨是其主线,贯穿作品的大部分情节。但是,这种复仇依靠的主要是智力,而武力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并且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3}与西方的复仇文学不同,我国古代的复仇虽有起因上的正义性,却无“法律”的概念意识,换言之,中国传统复仇文化中缺乏“法”的概念,复仇似乎与法无涉—只要是复仇,便将“法”字抛向一边,大开杀戒。真正的古代英雄,例如荆轲、豫让、程婴,无一不是以“法外复仇”而留名青史。一部《水浒传》虽然展现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正义的纠葛,却也是一部描述以复仇为名义而杀人的武林高手的传记,而读者都拍手称快—这非常不利于民众法治精神的培养。可以说,中国古代的这种侠义复仇文化有着根深蒂固的反法制传统。从规范的角度看,复仇分为“法内复仇”与“法外复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国家,都是如此,如果选择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那就是前者,否则便是后者。选择前者的自然不在少数,而选择后者的也并不显见,其理由主要在于复仇者认为现行的法律是“恶法”,或者对现行的司法体制不信任,却又无力通过所谓的“合法途径”改变,于是只有让自己的“拳头”说话—这在国际、国内层面都有太多的例证。
东西方复仇文化的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例如,英国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与中国元代纪君祥的《赵氏孤儿》就充分反映出东西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西方文化的核心是重视人性、崇尚人性,它指导人们复仇的价值取向往往是维护个体的荣誉与尊严,这一类思想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固有的精忠报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之类以家庭、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是大相径庭的。”{4}此外,东方法律文化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尽量少地依赖法律;二是法即义务;三是与法治主义相对的德治主义,主要靠礼和权来解决问题,{5}56这些特点也反映在人们的复仇行动中—-当人们发生纠纷、产生冲突、引发仇恨时,一般倾向于:第一,要复仇;第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法外复仇”,在“法”以外寻求答案,甚至当今一些地方政府对棘手的事件也更愿意进行“法外处理”、“法外解决”问题。这种传统复仇文化在我国长期显性存在,绵延至当代。尽管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每每在遇到问题、矛盾、冲突时,却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或者群体恪守“人怕狠、鬼怕恶”、“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信条,走遍天涯海角,也一定要找到“仇人”,且必须置其于死地而后快。另一方面,复仇具有谋划性。为了实现这种“朴素的道德正义”,复仇者大多处心积虑、刻意周密安排复仇行动。也可以说,复仇是理性与非理性的交织—从时间、具体实施方式上看,复仇是经过反复设计的,而在复仇的强度上,则常常是不计后果的,甚至是以令对方最为痛苦的方式、结果为目标。与报复相比,复仇似乎也更具有意识形态上的道德感、正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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