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代宽容法律文化的营造与仇恨犯罪的抗制
当前,建构和谐社会需要结合我国的传统复仇文化特点,制定适当的预防和惩处仇恨犯罪的刑事政策,而刑法更应作出理性、适度的反应。
(一)营造现代宽容法律文化之动因
美国小拉什·多兹尔在《仇恨的本质》一书中宣称,“21世纪的问题就是仇恨问题。”仇恨心理是一种易生成、难排解的心理恶魔,折磨别人更伤害自己。仇恨犯罪者在消灭仇人的同时,也葬送了自己,如果因为小的恩怨而成仇、老死不相往来,甚至将这种怨恨升格为不同群体之间的仇恨—民族、地区、国家、贫富之间的仇恨,后果则更加不堪设想。用仇恨永远化解不了仇恨,只会导致冤冤相报、恶性循环,玉石俱焚。然而,除了极少数的激愤犯罪以外,从仇恨到实施仇恨犯罪,通常是有着时空距离的,这正是我们应当充分把握的、使得仇恨不要走向仇恨犯罪的距离;是行为人自己、政府和社会、司法机关可以有所作为、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的距离;是通过宽容、理性的文化营造,鼓励和帮助其合法维权、进行口我情绪调整与控制、防止悲剧发生的距离。
仇恨的产生大多是本能的,而复仇所表现出来的仇恨犯罪却时常夹杂着本能与理性—复仇行为大多是在这种本能的控制下精心策划的。应当认识到,我国传统复仇文化离不开它的历史背景,那时告状无门,走投无路,因此复仇常常是实现正义的唯一选择。我们对传统复仇文化要客观评价、有所取舍,复仇有它产生的历史条件,同样,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8}报复、复仇是人类原始的、朴素的情感,虽有其正义的一面却容易失去理性而无度。人类从蛮荒状态发展到稳定、有序、文明的现代社会,“以人为本”是一大标志,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应当摒弃朴素、原始、野蛮的复仇思想,国家更应当创造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的条件,大力拓展民众自由表达的空间、疏通各种救济渠道,减少和减弱人们进行复仇、报复的冲动。
虽然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不断推进,但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度难建立,文化就更难孕育培养,需要耐心等待。这并不意味着消极等待,而应当积极应对,寻求化解、减少仇恨因素的突破口,用心培育宽容的法律文化,推崇宽恕情怀,拒绝复仇文化的历史条件。宽容并非无底线的一味忍让退缩。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既要彻底作别野蛮的传统复仇文化,又要用法律处置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民众要杜绝“法外复仇”,政府也应杜绝“法外开恩”、“法外处理”。要清除残暴的复仇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就需要远离复仇,营造现代宽容的法律文化。宽容,首先是一种意志、是一种智慧。恨常常比爱的强度大—看看因为怨恨导致的犯罪(特别是恐怖犯罪)、战争的破坏力就知道了。而且恨通常也远比爱的持续时间长。通过大脑机制的神经内科学的研究发现,人在恨的同时伴有愤怒和强烈复杂的化学反应。每恨一次,恨就通过心理和化学机制强化一次,而要做到宽容就难多了。文明社会的人们应当学会宽容与反思,要能够吸取教训,变得智慧,学会自我保护。若做不到宽容,也至少应当“以直报怨”,而不是冤冤相报、恶性循环。托尔斯泰在《天国在你心中》一书中具体阐述了非暴力思想,他认为,“我们不坚持用邪恶对付邪恶。应该用正当的手段而不是邪恶的手段来反对邪恶。”中国历史上有“诚无悔,恕无怨,和无仇,忍无辱”的古训,也有“为国忘私仇,千秋思廉蔺”的美谈。我们应当从法律文化着手,推进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自我身心内外的“天人合一”、“人我合一”、“身心合一”的思维模式。
(二)谁对谁宽容,如何宽容
1、政府对民众的宽容。应当清醒、理性地看待我国传统复仇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复仇本身是对正义追求的直接反映形式之一,大是大非、大善大恶是人性必须面对的原则问题;大爱大恨是人类最重要的两种情感,其中包含着原始正义的元素。崇尚复仇不仅是人类的动物本能,也是古人崇尚正义的一种方式。在公正的法律与严格的执法出现之前,要让邪恶有所收敛,就只能比邪恶更邪恶。所谓“血以血偿,仇以仇报,恶以恶还”(骚塞语),成为中西通行的道德准则,自有它的历史合理性。{8}传统复仇文化并非全恶、一无是处,不应对其一概予以否定性评价。[3]它根植于“公平”、“正义”理念,是对以暴易暴、以恶易恶的直译。复仇思想体现了追求自然公正的精神,当法律与政治不能给人以公正的时候,就强调自然公正,凭个人的血性来复仇雪耻,以追求公正的实现。儒家有以直报怨的教导,佛教也有驱魔即是护法、除恶即是行善的说法。复仇不仅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正义性,有时甚至被赋予美学意义,即所谓“仇恨美学”,因为复仇具有浓烈的悲剧色彩。
正是由于从本能的报复发展到复仇,人们之间激烈冲突的频度反倒可能降低。[4]这样,问题似乎又回到了起点:政府对民众的最大宽容,就是建立、维护公正、合理的各项制度。当前,我国民众维权、政府维稳两方面的成本都很高。政府在维稳的同时想到维权、做到维权,就是对民众的最大宽容。现代文明的本质是尊重弱者、尊重底层。我国近年来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维权、抗议两类。即使是抗议、泄愤,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应当以开放、平和的心态来看待群体性事件,更要设身处地进行“换位思考”,更要有接受批评和指责的大度,甚至应有面对敌意、仇恨攻击的胸怀。况且,并非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并非所有的仇恨都会转化成犯罪,并非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对社会、对政府有敌意。即使是违法犯罪,也要查清前因后果,区别对待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案件。“社会冲突”有多种情况,应当分清具体情况,而不是将其泛政治化。各地政府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社会冲突,通过建立社会安全阀与缓冲机制来调控群体性事件中的仇恨。{9}从终极意义上讲,各地政府应当有效地保证公共政策的公共利益取向—“政府必须是有效的,而有效政府应该是市场的、法治的、分权的和民主的。”{10}要减少仇恨犯罪,各地政府应当提高行为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变仇恨犯罪的“法外复仇”为“法内报应、法内追责”。国人的一个特点是,即便已经有了法律意识,有了相对完备的立法,但是出于惯性,一旦遇到具体问题,不是找法、用法,而是习惯性地找关系,一旦没有关系与门路,就只剩下了铤而走险,进行“法外维权”、“法外复仇”。而政府则习惯于打电话、批条子,进行“法外处理”。“犯罪控制的理想模式是犯罪控制的法制化,”{5}50意义非同寻常,尤其是在抗制仇恨犯罪时更应注意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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