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新整合起诉书中应予记载的内容
起诉书的基本功能不但应当明确法院审判的具体范围,而且应该为被告人确定明确、具体的防御目标。但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关于起诉书的规定却是:“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一般先就“犯罪事实”作出详细的记载,然后再套用刑法上某个犯罪构成作出法律评价。显然,在我国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并未受到犯罪构成的严格限制,这种控诉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分离使得起诉书丧失了其应有的基本功能,从而既不利于明确法院的审判范围,也不利于被告人明确防御目标。依笔者所见,我国应以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使得控方的指控事实特定化,在刑法上以是否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作为判断法院是否超越了指控范围的界限。因此,在起诉书内容的记载上,不妨把《规则》第281条中的“案件事实”和“起诉的根据和理由”揉和到一起,以“起诉的根据”即刑法上的犯罪构成来使“案件事实”特定化。同时在《规则》第281条中把罪名予以单列,与上述特定化的“犯罪事实”并列加以规定。
【作者简介】屈新,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1]See John Sprack, 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 pp. 203~208. [2]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日]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 首页 上一页 2 3 4 |